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军人身份对离婚产生一定的影响。在役军人配偶如有离婚需求,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,妥善处理。

根据《婚姻法》相关规定,在役军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应向军人军籍所在部队政治机关提出申请。政治机关在收到申请后,将组织调解。调解不成的,则转交军人所在部队基层法院处理。
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,基层法院依法审理后,可判决不准离婚。但军人一方有法定过错,如重婚、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等,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军人配偶离婚。
在役军人夫妻离婚后,与军人一方有关的住房、医疗、抚养费等问题,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婚姻登记条例》等规定处理。
军人配偶离婚时,抚养权的归属需根据《婚姻法》和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:
子女的年龄、健康状况、智力发育情况等;
双方的经济收入、住房条件、教育水平等;
双方的教养能力、品德修养等;
双方对子女成长教育的积极作用等。
一般情况下,2周岁以下的子女,由母亲抚养;若因特殊原因,2周岁以上子女由父亲抚养也符合子女利益,法院可以判决父亲抚养。军人一方应积极履行抚养义务,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。
根据《婚姻法》和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婚姻登记条例》等规定,军人夫妻离婚时,除个人财产外,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。其中,军人一方的住房、军衔津贴、退伍金等,一般属于军人个人财产,不予分割。
但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应予分割:
军人配偶婚后所得工资、奖金等;
军人配偶婚后取得的房产、汽车等;
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;
军人配偶婚后因继承、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财产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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