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力残疾人有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能力,但由于其智力水平较低,可能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做出正确的判断。对于智障人士实施的侵权行为,我国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88条规定,因精神障碍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。但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,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。
如果智障人士打人造成他人损害,其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监护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,可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。
如果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,导致智障人士打人造成他人损害,监护人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监护责任主要包括:
1. 对智障人士的人身安全进行必要的看护和管理;
2. 对智障人士的侵权行为进行及时制止;
3. 对智障人士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。
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,可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。减轻的幅度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。
在实践中,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表现可以包括:
1. 制定和实施针对智障人士的监护计划;
2. 对智障人士进行定期心理评估和治疗;
3. 将智障人士送入专门的机构接受看护和教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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